公告日期:2025-10-15
证券代码:874513 证券简称:农大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了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
二届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启动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
致,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因公司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下同),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2.启动条件 2: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 36 个月内,如非因不
可抗力因素所致,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
股等除权除息事项,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下同),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等行为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将积极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
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
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
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
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至股价稳定措施尚未实施或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方案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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