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874516 证券简称:越升科技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江苏越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越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应切实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按照规定正常召开监事会并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
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下任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发生该等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监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前述第七条规定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现任监事发生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九条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监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监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条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
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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