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874516 证券简称:越升科技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江苏越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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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越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越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年修订)》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越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确有必要的,应当明确财务资助的利率、还款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资助的必要性、合理性发表意见。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业务模式、行业惯例等确定合理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行为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开披露。
第七条 公司委托关联方进行理财,原则上应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不得通过委托理财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董事会应对关联委托理财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书面协议,约定资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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