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荐浙江新瑞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推荐报告
主办券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2024 年 5 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的相关规定,浙江新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昕”、“申请挂牌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报告。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或“中金公司”)对新瑞昕的业务与行业、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和公司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新瑞昕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主办券商自身及下属子公司持有新瑞昕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1、主办券商自身及下属子公司持有新瑞昕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挂牌公司股东湖北中金瑞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有挂牌公司 3,410,22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68%,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为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该等间接投资系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所作出的独立决策,并非主办券商受挂牌公司本次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计划影响而主动对挂牌公司进行投资。
2、主办券商自身及下属子公司持有新瑞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主办券商自身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新瑞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的情况。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688223.SH,以下简称“晶科能源”)、Jinko Solar Holding
Co., Ltd(. JKS.N,以下简称“晶科能源控股”)、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1778.SH,以下简称“晶科科技”)、浙江新瑞欣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欣能源”)是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挂牌公司的重要关联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直接持有晶科科技 2,848,825
股股份,占晶科科技总股本的 0.0798%;中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晶科能源2,920,144 股股份,占晶科能源总股本的 0.0292%。
除上述情况外,中金公司自身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持有新瑞昕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主办券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瑞昕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
持有主办券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主办券商的项目组负责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主办券商的项目组负责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新瑞昕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未在新瑞昕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
(四)中金公司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汇金”或
“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40.11%
的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有中金公司约 0.057%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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