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业务合规性......3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关于历史沿革......36
《审核问询函》问题 6. 其他事项......64
《审核问询函》问题 7. 其他 ......8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新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或“新瑞昕”)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公司已经提供的与本次挂
牌转让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4 年 5 月 28 日出
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下发的《关于浙江新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就前述核查情况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业务合规性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主营业务为电镀金刚石线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 C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超产能生产情形。(3)公司 2022 年劳务派遣人员数量曾出现超过公司用工总量的 10.00%的情况。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关于生产经营。①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②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公司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③公司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公司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④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关于环保事项。①公司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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