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74517 证券简称:新瑞昕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浙江新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新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第八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及第九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