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一、问询问题一:关于历史沿革...... 4
(一)核查程序...... 5
(二)核查事项及核查意见 ...... 6
二、问询问题二:关于公司业务及生产经营 ......26
(一)核查程序......27
(二)核查事项及核查意见 ......28
三、问询问题三:关于盈利指标......60
(一)核查程序......60
(二)核查事项及核查意见 ......60
四、问询问题七:关于其他事项......61
(一)关于同业竞争 ......61
(二)关于股权激励 ......71
(三)关于客户和供应商 ......79
(四)关于公司治理 ......8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1F20230772-03 号
致: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已于 2024年 5 月 12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于 2024 年 6 月 4 日下发的《关于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股票挂牌规则》《证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本次挂牌的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就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问询问题一: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材料:(1)2023 年 9 月,公司自肖志剑、肖逸、泰安市桃溪源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罗静英处收购唯可鲜 100.00%股权,系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2023 年度唯可鲜的营业收入为 3,473.30 万元,净利润为-2,063.11
万元;2023 年 12 月,肖志剑将 50.00 万元出资额作价 150.00 万元转让给罗静英;
(2)公司间接股东层面曾经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请公司补充披露: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如存在,并请披露股权代持的形成、演变、解除过程。
请公司补充说明:(1)收购唯可鲜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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