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编:5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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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再字(2025)第 001 号
致: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5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6
一、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
二、 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注册程序的意见......8
三、 本次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 8
四、 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9 五、 本次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股平台
......11
六、 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2
七、 本次发行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12
八、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4
九、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限售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41
十、 本次发行其他重要事项的意见......41
十一、 本次发行的结论意见...... 43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 称 全称或含义
泰乐源/公司/发行人 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 肖志剑、肖逸
新智科创 泰安市新智科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金螭 共青城金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 新智科创、共青城金螭
本次发行/本次股票发行/本 公司向本次发行对象发行的合计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
次定向发行 600 万股(含 600 万股)的行为
泰乐源有限 公司前身山东泰乐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在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现行有效的《山东泰乐
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 《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
稿) 书》(修订稿)
《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
肖志剑、肖逸与共青城金螭签署的《肖志剑、肖逸与共青
《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及 城金螭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山东泰乐源食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及股份转让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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