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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2 15:34:13 股吧网页版
海昌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874519 证券简称:海昌智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已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办法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
文件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披露。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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