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874519 证券简称:海昌智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
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的规定、业务规则、业务细则等(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及《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
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外,公司董事长
代表公司并根据子公司的章程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包括:
(一)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权;
(二)股东会审议事项的决定权。
第五条 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子公司
章程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征得公司董事长的同意。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
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须服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如有)的管
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公司享有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上述委派或推荐人员的聘任、解聘及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做出调整。
第九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
公司董事长提名确定。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损害;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视事项情况上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审议;
(八)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和子公司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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