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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2 15:34:23 股吧网页版
海昌智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874519 证券简称:海昌智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的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按照公司本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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