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874519 证券简称:海昌智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对新老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董事会根据北交所相关上市要求制定了《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经营情况,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从现实与长远两个方面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的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实行持续稳定的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者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上市后未来三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投资者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依法发行优先股。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除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当年或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如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根据股东回报规划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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