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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2 15:34:45 股吧网页版
海昌智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874519 证券简称:海昌智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及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则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相关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第 7 个月起至第 3 年内,若非因
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如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公司及本预案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启动条件1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启动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启
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限内,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限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启动条件 2 的情况,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终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若公司情况触发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规定的,公司及相关主体将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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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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