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874519 证券简称:海昌智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已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召集并充分行使其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 2%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行为,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第一款第(六)项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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