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2 15:34:47 股吧网页版
海昌智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874519 证券简称:海昌智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
作,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六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
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相关的制度、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审计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收集整理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年度审计工作相关的其它信息。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聘用/解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提
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选聘建议,并提请股东会决定。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九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的惩戒;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八)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拟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合伙人、项目经理、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审计
人员符合下述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商业道德,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具有较强的财务会计、审计、税务等专业能力和经验,且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