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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2 15:35:32 股吧网页版
海昌智能: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874519 证券简称:海昌智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权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鹤壁海昌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公司下属
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
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
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按照公司的捐赠意图去使用捐赠财产。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
水平、现金流量等承受能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信守法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
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公司生产
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指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指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捐赠,以及向定点扶贫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等方面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指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
过依法建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有关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三条 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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