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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2 15:35:33 股吧网页版
海昌智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2


证券代码:874519 证券简称:海昌智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已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规范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鹤壁海
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或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操控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
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结算账户、临时账户)。公司可根据不同项目开设不同募集资金专户,各项目之间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允许互相牵扯,财务部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原则进行安排。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除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外,公司及保荐机构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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