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3
证券代码:874519 证券简称:海昌智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4 月 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归口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及服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泄露内幕
信息,不得利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负责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
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文件属于公司机密级文件,在报告过
第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
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
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硬)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本制度,不得
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五条 因工作原因经常从事与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
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确实不具备独立场所条件的,须提前落实完备的保密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
被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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