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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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四月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公告的《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
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其中,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4 月 8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通讯投票结合的方式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勇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参加通讯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合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80,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通过现场或通讯参会的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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