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目录
释义 ...... 5
正文 ...... 8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9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0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15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6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9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2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2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5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6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7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7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28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8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9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9
二十、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9
二十一、 《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0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0
二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鑫智能”)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声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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