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874520 证券简称:龙鑫智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机制,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
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 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另 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时,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 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