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目 录......1
声明事项......3
正 文......4
一、 问题 1.发行人收购龙鑫干燥的合理性 ...... 4
二、 问题 2.创新特征与市场空间披露准确性 ...... 7
三、 问题 8.其他问题 ...... 19
四、 其他 ...... 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鑫智能”)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
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证券交易所就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申请文件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出具了《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本所律师就《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声明事项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所律师在上述文件中声明的事项同时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本所律师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事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 文
一、问题 1.发行人收购龙鑫干燥的合理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1)2022 年 7 月,发行人通过非同一控制下合
并的方式收购龙鑫干燥 65%的股权,本次收购发行人确认商誉 1,770.61 万元,收购过程中龙鑫干燥股东刘伟娇存在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借款的情形。(2)龙鑫干燥主营业务为物料干燥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干燥
业务收入分别为 14,160.32 万元、27,306.12 万元及 19,730.95 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发行人本次收购定价依据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及合规性,商誉计算过程,并结合龙鑫干燥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2024 年发行人干燥设备业绩变动情况、新能源电池市场景气度、在手订单的金额、毛利率变动情况等说明商誉减值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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