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目 录......1
声明事项......4
正 文......5
第一部分 第二轮问询回复......5
一、 问题 5.其他问题 ......5
二、 其他 ......13
第二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的更新......14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4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9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1
八、 发行人的业务 ......2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6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8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8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9
十五、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0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40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1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3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3
二十、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3
二十一、 《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3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3
二十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45
第三部分 关于首轮反馈问询的更新......46
一、 问题 2.创新特征与市场空间披露准确性 ......46
二、 问题 8.其他问题 ......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龙鑫智能”)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作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于2025年9月30日出具了《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且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由 2024 年 12 月 31 日调整为 2025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报告期相应调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
“报告期”),本所及本所律师就《第二轮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
回复,并对发行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
事项期间”)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和更新,现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市龙鑫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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