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4
证券代码:874522 证券简称:中德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 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 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 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 关 联方不 得利用 关联交 易输送 利益或 者调节 利润,不 得以任 何方式 隐瞒关 联 关系。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第四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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