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4
证券代码:874522 证券简称:中德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 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
第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是否明文规定,公司均应披露。但若公司有充分依据证明其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可能引致不当竞争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
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规则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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