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24 16:39:04 股吧网页版
中德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4


证券代码:874522 证券简称:中德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 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如涉及);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支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确保公司及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同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的人力资源政策与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或审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在公司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要求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