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24 16:42:01 股吧网页版
中德科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4


证券代码:874522 证券简称:中德科技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 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 所持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变动的管理。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监高离职后6个月内;

(三)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五)董监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监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八)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六条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监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