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筹备发行上市》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3 月 24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中德自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5年 3 月 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在浙江省
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兴大道 659 号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
止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10 日 15:00 至 2025 年 4 月 11 日 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331,27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32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名,均
为截至 2025 年 4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47,331,2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32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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