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4525 证券简称:康泰智能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山东康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分别经 2024 年 10 月 31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 年 11
月 15 日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康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康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康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章程》、本制度授权或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
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开具保函。
第五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亦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该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表决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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