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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7 15:40:22 股吧网页版
能源科技: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7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称“《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与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能源科技”、“股份公司”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称“本次挂牌”)的特
聘法律顾问,并已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
于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
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1 月 2 日下发的《关于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
本所现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首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或释义均同于首份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录

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及合规性。......4
问题 2.关于公司独立性。...... 38
问题 3.关于历史沿革。...... 77
问题 4.关于收入确认政策。...... 93
问题 9.关于其他事项。...... 97

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及合规性。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主营业务包括综合能源服务、综合能源利用和零碳服务;综合能源服务包括新能源/储能项目 EPC 服务、能源管理服务、售电服务,综合能源利用主要为新能源项目(含集中式及分布式项目)的投资及运营,零碳服务主要包括环境权益产品开发与交易、双碳咨询与规划等;(2)新能源/储能项目 EPC 服务、节能技改服务等建设类业务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业务;(3)光伏新能源电站项目通过租赁房顶建光伏发电设施,其中分布式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下,公司与屋顶业主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书》,将所发电量优先以折扣价售卖给业主使用,同时支付部分租金以获得屋顶使用权,公司持有分布式电站项目的子公司均无电力业务许可证;(4)公司业务存在工程施工,并存在光伏电站/储能项目建设进行劳务分包情形,各期金额分别为
965.47 万元、4,269.64 万元、6,523.13 万元;(5)公司拥有 BSEOS 网站、
B-iSolarAPP。

请公司:(1)结合公司现有关键资源要素、提供的具体产品或服务内容、业务流程,公司核心竞争力、采购内容、供应商选择、供应商结算方式、客户获取途径、采用的销售模式、获取收入的计价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方面,全面梳理公司业务情况,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商业模式”部分补充披露;(2)说明报告期各期招投标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公开招投标订单是否与公开渠道信息一致;公司订单获取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形,是否存在诉讼纠纷或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3)①说明公司及子公司租赁屋顶开展光伏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流程、是否存在工程施工环节、售电价格等是否需经备案或审批程序,交付产品或服务的具体方式,是否合法合规;②结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说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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