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证券代码:874526 证券简称:能源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21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上述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
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及相关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仍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时,视同公司的信息,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与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如自愿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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