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3
证券代码:874526 证券简称:能源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31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上述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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