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527 证券简称:贝尔生物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制定了《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二、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 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触发公司及相关主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如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触发公司及相关主体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二) 中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 则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因达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时,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因达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达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责任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 停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责任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触发时,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照以下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份;(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回购股份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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