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874527 证券简称:贝尔生物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稳定、持续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投资者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
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按股东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各自所占的比例分配给各方。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比例进行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获得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应以每10股表示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东基数应以方案实施前股权登记日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原则上优先于发放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
(二)利润分配周期
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除外。如必要时,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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