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京天股字(2025)第371-3号
致: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担任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25)第371号,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 作报告》(京天股字(2025)第371-1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25) 第371-2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等法律文件。
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报告期更新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且自 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更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 生变更,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更新期间的变化情况和报告期内的相关情况亦进行了 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本所在原律师 文件中发表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 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 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正 文 ...... 4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之更新...... 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四、发行人的设立......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9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9
八、发行人的业务...... 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7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9
十六、公司的税务...... 2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2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4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4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25
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5
二十四、结论意见...... 26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回复相关事项的更新...... 27
附表一:公司拥有的业务资质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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