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6
公告编号:2025-014
证券代码:874529 证券简称:名瑞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4 年 10 月 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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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内容、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
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
第三条 公司应当对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当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及时限等情况,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承诺人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的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应当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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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接。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其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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