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874529 证券简称:名瑞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维护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原浙江名瑞智能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772020932。
第3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于【】年【】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市上望街道荣达路1111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676万元。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9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10条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11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12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13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14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打造稳定高效的智能装备。
第15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6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7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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