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874529 证券简称:名瑞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
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
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 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 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
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 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予以披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披露的信息
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 一标准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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