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874529 证券简称:名瑞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和《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即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下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 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下同)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 公司或者其附 属企业( 即受 相关主体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 企业 , 下同)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即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即根据《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