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874529 证券简称:名瑞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了建立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违反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逾期不还;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
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违规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
资产或其他资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或其他方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
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
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 )因 交 易 事 项 形 成 资 金 占 用 ,未 在 规 定 或 者 承 诺 期 限 内 予 以 解 决 的 ;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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