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874529 证券简称:名瑞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机制,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占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均有权提名委员候选人,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二)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四)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如下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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