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公告编号:2025-107
证券代码:874529 证券简称:名瑞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浙江名瑞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 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名瑞 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首次公
公告编号:2025-107
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 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
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 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
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 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下简称“承诺人”)
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 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
公告编号:2025-107
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
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
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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