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豪德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 3
释 义 ...... 5
第一部分 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更新...... 7
问题 1、实际控制人认定与对赌协议 ...... 7
问题 4、境外收入大幅增长的真实合理性 ...... 22
问题 10、其他问题 ...... 44
第二部分 补充期间变化核查 ...... 7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7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8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82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8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8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8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8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0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0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04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0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06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0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1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1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1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14
二十一、《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15
二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115
二十三、结论意见 ...... 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豪德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东豪德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豪德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豪德数控”)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发行上市,本所已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
务所关于广东豪德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豪德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5 年 6 月 24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出具了《关于广
东豪德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报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反馈意见》相关
法律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就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相关
事项进行了补充更新,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结合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豪德数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相关事项以及发行人 2
025 年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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