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2
证券代码:874531 证券简称:诺贝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内
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
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大会和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由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职权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决定。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但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中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条 董事获得连任后,董事会应以决议形式明确其在新的任期内在董事会所担任的职务,在此之前,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保持不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董事会会议的提案权;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四)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
(五)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委托执行公司事务;
(六)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董事行使上述权利时应按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董事应承担的责任由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它适用的有关规
定确定。
第十三条 董事应确保能付出足够的时间及精力处理公司的事务,否则不应
接受委任。
董事应当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