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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5:33:38 股吧网页版
诺贝尔: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531 证券简称:诺贝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
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
法权益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银行信用管理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及《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得以担保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担保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
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
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须先由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前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
过本制度第六条关于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或不得超过股东会对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授权范围。超过董事会的审批权限或授权范围的,董事会应提出预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
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尽可
能全面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全面分析担保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 并予以详尽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方需要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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