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531 证券简称:诺贝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
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内
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和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职权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由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
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职权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决定。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第七条 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但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中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董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获得连任后,董事会应以决议形式明确其在新的任期内在董事会所担任的职务,在此之前,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保持不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公司董事发生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十一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董事会会议的提案权;
(三)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四)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
(五)根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的委托执行公司事务;
(六)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董事行使上述权利时应按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董事应承担的责任由法律、法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