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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15:34:00 股吧网页版
诺贝尔: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531 证券简称:诺贝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
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
保证股东会召集、召开、决议程序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 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公司外部审计师及股东会召集人邀请的人员有权参加股东会。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达到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除对外担保以外的,交易涉及资产总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或交易涉及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金额超过 1500 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对外提供的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财务资助事宜;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及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在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融资总额范围内定向发行股票,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该项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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