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531 证券简称:诺贝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
召开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
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诺贝尔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
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
少于 1/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且担任公司监事的自然人须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
召开。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召开每六个月一次的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于召开 5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议题及与议题对应的足够决策材料。
第七条 会议通知原则上以书面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为准。监事会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可以另定。
第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九条 各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 1 日前告知监事
会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监事授权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