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公司”或“嘉特股份”)的委托,并根据申请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工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4 年 1 月15 日下发的《关于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对嘉特股份本次申请挂牌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表述,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人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目 录
正 文 ...... 3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3
《审核问询函》问题 2...... 50
《审核问询函》问题 3...... 68
《审核问询函》问题 5...... 102
《审核问询函》问题 6...... 105
《审核问询函》问题 11 ...... 131
《审核问询函》其他问题 1 ...... 149
《审核问询函》其他问题 2 ...... 157
正 文
《审核问询函》问题 1
1.关于历史沿革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邱靖涛、邱靖涌、邱杰和邱宇四人,邱宇为邱靖涛之子;邱静飞与邱靖涛、邱靖涌、邱杰三人为兄弟关系,持有公司 4.00%的股份;邱玉伟为邱靖涌之子,持有公司 4.50%的股份,二人未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2)公司于 1996 年 5 月设立时为中外合资企业,已取得平湖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的批复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设立时的内资股东美昶租赁曾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98 年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3)公司设立时外资股东日本光琳商事系为江兴浩代持公司股份,2008 年 4 月上述代持解除,解除时受让方未向江兴浩支付股权转让款项,相关股权转让款项及利息于2023 年 5 月实际支付;(4)公司设立时非货币出资存在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厂房及附属设施未进行评估的出资瑕疵;(5)爱仕达(002403.SZ)当前持有公
司 13.00%的股份;2016 年 11 月,爱仕达对公司增资价格为 30.59 元/股;2020
年 7 月,爱仕达以 10.08 元/股的价格向邱宇转让所持部分股份;(6)2016 年 12
月,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进行增资,爱仕达、潘明强、严军、嘉特投资按出资比例转增,其余股东邱靖涛、邱靖涌、邱杰、邱静飞未按出资比例转增;(7)公司历史上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当前已解除。
请公司:(1)依据《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要求,结合邱静飞、邱玉伟持股、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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