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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15 15:38:00 股吧网页版
嘉特股份: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公司”或“嘉特股份”)的委托,并根据申请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工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下发的《关于浙江
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
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及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嘉特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对嘉特股份本次申请挂牌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的意见及结论仍适用《法律意见书》中表述,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释义与《法律意见书》使用的词语或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人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的法律意见 ...... 4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 4
第二部分 相关事项的补充更新 ...... 15

一、 本次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 15

二、 本次挂牌转让的主体资格...... 16

三、 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 16

四、 申请人的设立...... 22

五、 申请人的独立性...... 22

六、 申请人的发起人、股东...... 22

七、 申请人的股本及演变...... 23

八、 申请人的业务...... 24

九、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25

十、 申请人的主要财产...... 33

十一、 申请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7

十二、 申请人报告期内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8

十三、 申请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8

十四、 申请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8

十五、 申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9

十六、 申请人的税务...... 41

十七、 申请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 43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8

十九、对申请人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8

二十、关于本次挂牌转让的结论性意见...... 48

第一部分 关于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的法律意见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1996 年 5 月公司设立时存在集体企
业股东三八塑料厂;1998 年 7 月三八塑料厂改制为美昶租赁,将平湖市独山港镇三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拥有的三八塑料厂股权及三八塑料厂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邱兴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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